法律体系包括

2024-05-13

1. 法律体系包括

法律分析:法律体系,或称“法的体系”、“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一个呈现体系化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1.宪法法律部门2.行政法法律部门3.民商法法律部门4.刑法法律部门5.诉讼法法律部门6.经济法法律部门7.劳动法法律部门8.科教文卫法法律部门9.资源环境保护法法律部门10.军事法法律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法律体系包括

2. 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3. 国际法规体系包括

法律分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 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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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定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与实现一个国家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所有标准,可以形成一个国家的标准体系; 与实现某种产品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可以形成该种产品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的组成单元是标准。标准体系应具有以下特性:目的性。即每一个标准体系都应该是围绕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而形成的; 层次性。即同一体系内的标准可分为若干个层次。它反映了标准体系的纵向结构,协调性。即体系内的各项标准在相关内容方面应衔接一致,配套性。即体系内的各种标准应互相补充、互相依存,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整体,比例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5.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哪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三部分:第一,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关于立法主体的组织系统、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行使制度。有的认为立法体制就是立法体系,有的还认为立法体制即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我认为立法体系这样的概念不够准确。“体系”一词与“体制”一词不同。汉语中的“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系统)。而“体制”是指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制度。所以使用立法体制概念比较适合。至于把立法体制等同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更是不合适,应把二者区分开来使用。我国的立法体制就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62条和67条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15项,其中立法权4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1项,其中立法权8项。这就是一元的含义。两级包括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在国家行政结构上,分中央与地方,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立法体制上的表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处于领导地位。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立、改、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体制的多层次表现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相应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为梯级的。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里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构成的体系。如,制定法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约等就是民法法系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中国从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传统,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的形式体系是以宪法(含修正案)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国际条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范围上应包括一切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或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阶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渊源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第三,部门法体系。部门法体系又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即部门法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以为不能把部门法体系等同于法律体系,这样从概念上到内涵上都会给人们造成思想混乱。因为人们对法律概念的认识不统一,多元复杂,法律的分门别类派流众多,于是把一国部门法体系等同于含义广泛复杂的法律体系,或是用难于统一的法律体系概念取代部门法体系,都是不合适的。当然部门法体系是法律体系基本的构成部分。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哪些?

6. 法律体系包括部门规章吗

对于从事工程类的我们来说,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备考      #一建#      中,都需要掌握一些法律法规的知识。可是法律法规的关系、区别,我们真得清楚、明白吗?也许有很多像我一样的朋友很容易混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不过,通过老杨近几天的收集、整理、学习、思考,最终形成了这篇文章,主要从法律体系构成、法律体系层次、立法机关或制定主体、法律体系特点、老杨学一建总结五个方面进行介绍。希望给有需求的朋友提供些帮助。
      法律体系主要由      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构成。      第一层:宪法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二层:法律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第三层:法规      。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法规根据制定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3)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并修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四层:规章      。规章根据制定机关不同,主要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简单来说,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简单来说,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层:规范性文件      。这里主要从狭义方面来讲,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1、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3.2、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3.3、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4.1、部门规章: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4.2、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5、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非常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1、宪法: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在命名方面,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一般都会用“法”字来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3.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具有全国通用性,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3.2、地方性法规:分为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市地方性法规。命名一般为带XX省、XX市,通常用“条例”、“办法”等来命名,比如《XX省法律援助条例》、《XX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XX市控制吸烟条例》等。      3.3、自治法规:在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4.1、部门规章:通常用“办法”、“决定”等来命名。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      4.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5、规范性文件:分为广义和狭义。      (1)广义方面:可以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2)狭义方面:主要有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五种。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
      1、法律体系从高到低的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定)、地方政府规章。
      2、判断法律法规:从制定机关、命名二方面来分析。      3、简述法律法规制定机关: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

7. 我国法律体系有哪些


我国法律体系有哪些

8.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

你好,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具体分为:
1、宪法
2、行政法
3、经济法
4 、民商法
5 、劳动法
6 、环境法
7 、诉讼法
8 、刑法
9 、军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