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是否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2024-05-11

1. 仲裁条款是否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也会转移,所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会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1、对受让人而言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对债务人而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且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同时债务人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对原债权人而言
从原来的债权债务中退出,对债务人不享有权利,但,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一、默认合同转让规定是什么
默认合同转让规定是关于债权转让,如果已经通知了债权人,但是没有做出任何的意思表示的话,可以默认为同意。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既括转让:
1、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效。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仲裁条款是否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2. 债权转让后原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是否有效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是否有效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比如德国法对此是予以肯定的。而法国以及纽约洲法则认为仲裁协议主要是创设了义务而非权利,并因而要求受让方明确的同意,才能对该方当事人产生效力。瑞典最高法院则采取了中间立场,即如果当事人未明确作出其他约定,则仲裁条款被推定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一旦转让,其仅在受让人实际或者推定知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才对受让人发生作用。
由于我国仲裁法对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部分法院多以此种情形下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否定了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合同转让后,新的合同主体取代了原来的合同主体或者新的合同主体与原合同主体成为合同共同体。但无论合同主体如何变更,合同的内容并未因此发生变化,新的合同主体应受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这一约束应当也及于仲裁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5月12日的法经(1998)212号函中对此予以确认:合同的转让方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问题采取了与上述瑞典最高法院相似立场,即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其他约定,则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道有单独仲裁协议,则仲裁协议对债权债务的受让人不产生拘束力。

3. 债权转让后原仲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是否有效?

诉讼实务中,选取何地法院进行诉讼虽然并不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但鉴于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化可能导致的法制环境的不均衡现象,合理选择管辖法院对于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无疑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武汉某公司与上海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仲裁机构为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武汉某公司以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为由拒绝向上海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上海甲公司索要未果遂与上海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武汉某公司。协议载明上海甲公司将前述合同项下收货款的债权转让给上海乙公司,但上海乙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不接受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上海乙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后上海乙公司在上海某区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向武汉某公司送达了传票,武汉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上海某区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上海乙公司继续有效,该案既然已经约定了仲裁解决,那么将产生排除法院的管辖的效力,法院应当驳回上海乙公司的起诉。
对于上海甲公司债权转让后原仲裁协议是否对上海乙公司有效直接决定了上海某区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各方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仲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无效,上海某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第一,仲裁须双方自愿进行,根据《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非经双方合意仲裁机构不能进行管辖,而上海乙公司与武汉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仲裁协议,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第二,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因债权转让时受让人上海乙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反对原仲裁条款,因此仲裁协议对其无效,可以不受原有仲裁协议的约束,其作为合同当事方,可以正常向法院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仲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有效,上海某区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如果因债权转让后原仲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无效,无疑为合同相对方规避管辖提供合法途径。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债权转让后原仲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有效,上海某区法院对此无管辖权,应该驳回上海乙公司的起诉。
第一,虽然2006年施行的《仲裁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只要债权受让人在受让时明确表示不接受仲裁条款的,原来的仲裁条款对新的受让人无效,但是该条款显然片面的强调了仲裁的合意性,而忽略保护了原仲裁协议订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损害了原合同相对方的对于仲裁解决的合理预期。对此2015年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做出新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仲裁协议作为管辖协议的一种其对受让人的效力应该适用后颁布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上海乙公司受让债权时明知该仲裁条款的存在,虽然另行约定了管辖协议但该协议但该管辖协议未经武汉某公司同意,故原《产品销售合同》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理应继续对上海乙公司有效,该案法院无管辖权,应该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二,原《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提交至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该项条款是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依附于合同主债权债务,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后上海乙公司与原债权人上海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对原债权人上海甲公司签订与武汉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原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管辖条款应当与合同主债权一并发生转移,仍然有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武汉某公司依据原《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对上海甲公司主张提交仲裁的抗辩权,可以因债权转移到上海乙公司,继续向上海乙公司主张抗辩;
第三,上海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变更了原合同中提交仲裁的管辖协议,实质上是为武汉某公司设定放弃提交仲裁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非经第三人同意,为第三人设定的义务无效,因此该单方面变更管辖协议,属于无效条款;如果任由债权受让方不接受原来的仲裁条款将实质上为合同一方规避管辖创造条件,从而实质上削弱仲裁协议的效力,违反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即使仲裁协议约定的相当明确,也可能排除仲裁的管辖,削弱法律的权威;
第四,债权转让后原仲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有效,并不损害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受让人受让债权时应该对接受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形成合理预期,如果其在受让债权时如果无法接受完全可以拒绝受让,而不存在管辖突袭的情形。
综上,债权转让时,未经原合同债务人的同意,另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原管辖条款继续对转让后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上海某区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当驳回上海乙公司的起诉,将该案交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作者:钱谦良律师、韩裕雷律师
单位: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后原仲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是否有效?

4. 债权转让后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只要债权转让人与债务人未明确约定债权转让的,争议解决条款不再适用,或者受让人与债务人未重新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或未明确排除原争议解决条款适用的,争议解决条款应当继续有效。
  债权债务的案例华债网不少,例如在辽宁渤海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辽宁公司”)诉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简称“河南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鑫泉公司与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河南公司,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辽宁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而依据鑫泉公司与河南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双方解决权利义务争议要通过仲裁裁决,因此,辽宁公司要实现其受让的权利,亦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故本案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5. 债权转让后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学理上通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并不属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因此,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受让人就因此有权就该债权依照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主张债权。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只要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债权转让后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6.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有效的,所以,在不清楚债权债务转让的具体情形之下,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比如说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在债务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这样的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股权拍卖债务应该怎么办
股权拍卖债务按照转让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偿还。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通常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的约定。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约定股权转让款以后,出让人应该按照协议中做好的约定,履行出让义务。
二、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法院通知需要注意哪些
债权转让不需要通知法院,但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需要注意:
一、债权转让合同对债务人的有效要求;
二、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有两种方式:
1、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2、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确定债权人已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三、债权转让通知及诉讼时效。
三、自然人债权转让协议是什么
自然人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自然人债权转让协议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应当通知债权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针对如何书写债权转让协议及其防范法律风险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7. 债务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1、债务转让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协议在双方之间有效,通知后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不通知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转让集资房约定是否有效
1、转让集资房约定对协议双方有效,对集资建房组织方不一定有效。集资建房属于单位给予员工福利性质的购房,一般不认同以员工资格购房再转手出卖给单位外的第三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债务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8.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有效的,所以,在不清楚债权债务转让的具体情形之下,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比如说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在债务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这样的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