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2024-05-05

1.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居住在本省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三条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本人实际收入,凡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四条 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第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服务。
  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开办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七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从业应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
  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修理、修配和其他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民营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经向民政部门申请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省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解决。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街道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立医院减免20%的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和手术费。第十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制定的残疾人康复计划,残疾人康复对象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安装假肢以及进行聋儿培训等康复训练,按规定免费提供眼球晶体、假肢、助听器等用具用品,生活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予以救济补助。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体育馆(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城市公厕等公共场所免收门票。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盲人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
  残疾人自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免费寄递。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2. 湖北二级残疾人有什么补贴

因工致残后可分为以下三种致残等级情况按不同标准享受不同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的单位和人员

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员:主 任:张岱梨 副省长副主任: 李元江 省政府副秘书长陶慧芬 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黄 俭 省教育厅副厅长余 琳 省民政厅副厅长周腊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杨有旺 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委 员: 李子林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邵元洲 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肖安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鲁力军 省国资委副主任宋咸华 省科学技术厅副巡视员李小润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赵 飞 省公安厅副厅长马安骏 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华新 省财政厅副厅长李 刚 省人事厅纪检组长周争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陈新武 省交通厅副厅长卜江戎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王建刚 省文化厅副厅长林光生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梅昌新 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肖厚雄 省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李跃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总经济师刘志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史有才 省广播电视局纪检组长谢 铭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林晓华 省体育局副局长杨海涛 省统计局副局长罗海峰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周艺平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林全华 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王天舒 武汉海关副关长林建华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章跃进 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朱春霞 武汉铁路局总会计师刘高生 湖北机场集团公司副书记、工会主席万幼斌 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李如春 省总工会副主席陈正祥 共青团湖北省委副书记王少兰 省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秘书长:韦会林 二、省残工委通过举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的重要问题。三、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主任主持,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工作,通报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进展。四、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协调重要的专项业务或解决临时性重要问题。由主任主持,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参加。五、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省残工委秘书处商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省残工委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主任签批。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六、省残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时,要委派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如对议题有意见,可在会前提出。七、省残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以会议纪要或省残工委文件印发各有关单位和地方;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秘书处要做好督促工作。八、以省残工委名义发文,经有关成员单位和秘书处审核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以省残工委秘书处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九、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残疾人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十、省残工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与秘书处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十一、省残工委秘书处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沟通残疾人工作情况。 省教育厅:起草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省教育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逐步提高学龄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积极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纳入教育体系;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积极做好达到规定分数线的中、高等院校残疾考生的录取就读工作;指导做好盲文、手语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促进福利企业改革和改制;参与全省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负责特殊困难群体的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与救济;指导社区残疾人工作;负责组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负责假肢行业的管理和矫形器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管理并指导残疾人社团;通过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为残疾人等福利事业发展募集资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促进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及就业服务工作的发展,提高残疾人就业率。督促改组改制企业做好残疾职工的分流与安置,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其实现再就业;指导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医疗服务政策,制定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网络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和碘缺乏病的防治;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残疾儿童的检查诊断;帮助特殊教育学校(班)做好检查鉴定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残疾儿童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大力开展残疾预防工作。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文艺、出版等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社会风尚,营造有益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对我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进行指导协调,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协调发展;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制定保障残疾人稳定就业有关政策;指导国有企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省科学技术厅:将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项目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通过相关科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发展给予支持。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宣传、推动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贯彻执行,促进民族地区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残疾人合法权益。省公安厅:查处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管理。省司法厅:将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组织等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省财政厅:参与研究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制定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政府财力可能,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拱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人事厅:负责“全省自强模范”、“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审批、表彰;指导残疾人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保障残疾人在招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制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推动、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计国家标准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武汉铁路局: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铁路建设之中。为残疾人乘车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省交通厅:参与制定保障盲人及其他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参与研究制定残疾人专用车和适宜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省信息产业厅:指导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残疾人事业领域的应用;指导并推动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省文化厅: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为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并予以辅助;开展“文化助残”;指导、扶持、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的发展及对外交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降低新生儿残疾率,围绕残疾人的生育、节育、不育,拟定其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将残疾人扶贫贴息贷款列入扶贫贴息贷款计划,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予以落实。武汉海关: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用于残疾人事业物品的进口免税政策,并负责对免税物品的后续管理。省国家税务局:落实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完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采取有效途径,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残疾人就业特点,结合湖北实际,执行和完善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残疾人开办企业及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经营,提供方便,给予扶持,维护残疾人所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管理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打击各种假冒伪劣用品用具的违法活动;加强对商品安全性的监督,减少因产品质量导致人身伤残事故的发生。湖北机场集团公司:指导并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机场建设之中。为残疾人乘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省广播电视局:指导、扶持残疾人事业题材的影视作品的制作;禁止在广播电视中对残疾人形象的污辱、歧视性的宣传;指导并推动省、市级电视台开办聋人手语新闻报道、配有字幕的残疾人专题栏目;指导并推动各级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省新闻出版局:协调各出版单位积极支持反映残疾人事业的报刊杂志、文艺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盲人读物的出版发行工作,为残疾人提供特殊精神文化产品,制止损害残疾人形象的出版物开展“文化助残”。省体育局: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省体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公共体育场馆开辟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并予以扶持;发展适合残疾人健身康复的群众体育活动;指导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参与组织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及其他国内重要赛事;协调组织我省残疾人运动员参加重要国际体育活动。省统计局:指导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统计工作,审批全省性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定,发布残疾人统计资料。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起草、审查各类法规、行政规章草案中,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指导协调残疾人事业的对外宣传工作。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负责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保证每年康复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省扶贫计划;参与《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的协调和组织实施。省军区政治部:协调军队系统的残疾人工作,维护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省总工会: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动员各级工会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共青团湖北省委:开展青年志愿者扶残助残行动及红领巾手拉手助残活动;扶持、表彰和宣传残疾青年、少年先进典型。省妇女联合会: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妇女、儿童素质的提高和状况的改善。省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参与和推动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的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