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对敲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2024-05-12

1. 空头对敲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空头对敲:
同时售出一只股票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其执行价格、到期日都相同。
①组合净收入及组合净损益与多头对敲的绝对值相等,但符号相反。
②最好结果:股价等于执行价格,组合净收入(0)最大,组合净收益最大(看涨期权的价格+看跌期权的价格)。
 ③获利条件:股价偏离执行价格的差额小于期权出售收入之和

空头对敲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2. 多头对敲和空头对敲有什么区别?

多头对敲是同时买进一只股票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它们的执行价格,到期日都相同。该策略对于预计市场价格将发生剧烈变动,但是不知道升高还是降低的投资者非常有用。多头对敲的最坏结果是股价没有变化,白白损失了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的购买成本。股价偏离执行价格的差额必须超过期权购买成本,才能给投资者带来净收益。
空头对敲是股票买卖术语,空头对敲是同时售出一只股票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它们的执行价格、到期日都相同。空头对敲,是卖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收取期权费。当市场价格不剧烈波动时,对方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都不行权,此时赚得期权费;如果股价大涨,那么对方看涨期权就要行权,此时空头方就要按照市场价买入标的资产,然后按照执行价格卖给期权持有方,净收入和净损益都可能为负;如果市场价格大跌,看跌期权行权,净收入和净损益也可能为负。该策略对于预计市场价格不发生变动的投资者非常有用。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8-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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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汇平台后台对敲得是怎么回事

对敲是指机构或个人为了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证券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的行为。通俗地说是自买自卖,左手出右手进,筹码从甲乙两个(或是多个)帐户之间来回倒。
一般来说,外汇涉及的金额巨大,除非是国家央行或是众多大机构参与,否则外汇的对敲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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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赔付精神损失费?


5. 在什么市场,价差怎么变化的情况下,牛市套利可以获利

牛市套利是指买入近期交割月份合约,同时卖出远期交割月份合约一种套利方式,也叫做正向套利。 熊市套利是指卖出近期交割月份合约,同时买入远期交割月份合约一种套利方式,也叫做反向套利。
牛市套利,其实定义是有问题的,真的知道是牛市,直接买多就是了。
理解为“现货紧缺”可能好一些,此时一般近月会相对于远月升水,所以我们做买近抛远的交易就能获利。

牛市套利可以细分
(1)正向市场中的牛市套利。
A.无风险套利。
正向市场中无风险套利的机会出现在价差的绝对值大于持仓成本的情况下,此时,可以在近月合约做多,而在远月上建立同等头寸的空头合约。若价差收敛,我们可以在期货市场里,对冲平仓获利,若交割月时仍旧没有回归,可以在近月接仓单,远月到期时以仓单交割来平仓,即可获得无风险收益。

无风险套利需要注意两点,一个是仓单的注销因素,再就是增值税的风险,后文会专门套利,在此不再赘述。

B.对冲式逻辑套利。
正向市场中如果供给不足,需求相对旺盛,则会导致近期月份合约价格的上升幅度大于远期月份合约,或者近期月份合约价格的下降幅度小于远期月份合约,这样就可进行在近月合约上做多,而在远月建立同等头寸的空头合约套利操作。有两种情况:
1、  近期合约对远期合约升水,其升水额取决于近期市场对商品的需求程度及供给的短缺程度,不受其他限制,所以获利潜力巨大。例如,去年的棉花市场里,CF1101和远期CF1105合约间,就可以这样操作,只要棉花供需情况得不到改善,这种情况将会继续,过早的介入反向套利的交易者,应该亏损累累。极端的情况就是多逼空,809合约的天胶和大豆,都曾经出现过,当时单纯的依靠历史价差,不懂得分析价格合约内部逻辑关系,以及市场供求情况的投资者,不及时止损的,亏损累累。

2、  市场供需得到改善,反映远期合约对近期合约升水,投资者或者及时止损,或者在坚持价差判断的情况下迁仓。此时有可能产生不错的反向套利机会。

(2)反向市场中的牛市套利。
反向市场情况下的牛市套利在实际中也有操作,但这种操作方式应视为投机而非套利。最为经典的就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豆粕合约。不在此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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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券型基金,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利了结?

如果持有的债券基金净值开始连续下跌,是考虑可以获利了结的时候了。

7. 我买了一只股票,20年之后盈利10倍。请问在复利的情况下,每年获利多少?求公式,谢谢

11的20次方根,约1.127,每年盈利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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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偷税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
条件: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销暗记;(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第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上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其实,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种行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体的偷税方法,常见的有: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账或不按要求建账,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如某个体商店业主将收支情况记到自制的纸本上,采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数字和文字符号,经多次检查督促,仍以"没文化"、"不认字"等理由拒不建账,其实是借机偷税;国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取伪造、变造账簿的方式偷税。企业必须建账,因此在这一点上企业多采用少造账簿的方式偷税。如某集体企业是个生产火柴的厂家,该企业负责人为了少缴税款,在账簿上"作文章",重计材料入库、重列成本、多提乱提费用、少提折旧等,偷漏所得税、增值税。对职工个人采用工资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通过上述手段,使账面收入与实际收入、账面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出现巨大落差,结果少缴各种税款达50多万元。
2、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账,真账自己实用,却把假账当作真账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他们有的是盈利企业,即在假账上人为制造"亏损",有的将大宗经营额计到真账上面,而将小宗经营额记人假账,造成经营状况不佳的假象,从而少缴税款。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如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有一个账户,但只向税务机关登了工商银行的账号,一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账200万元、在建设银行走账150万元,可见其偷税比例之大:为了避免检查而露出破绽,他们在"小金库"走账时,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银行兑单,很难发现。
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下作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隐匿,危害更为严重:此外,还有的行为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第三,代开发票。这种作法目前十分严重。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使用发票,以吸收顾客,但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它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这样既可促进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忙"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最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第四,使用外地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当地的统一发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故意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购买方来说影响不大,一样可作记账凭证,但对销售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逃税款打开方便之门;第五,不开发票。有些购买者购物己用,有无发票无所谓,而销售者则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发票价格优惠"手法,引诱顾客不要发票;第六,买卖假发票。目前市场上充斥大量的伪造发票,以少量钱币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空白发票,上有伪造的税务监制章,使用者可随意填写。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5、销毁、隐匿账簿,瞒天过海。对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业主而言,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且又无过多的经济往来,因而有无账簿关系不大,只要自己心里明白就行了。即使设置账簿的,也不正规。为了使税务人员无法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失火、被盗、遗失、鼠咬等借口销毁或隐匿账簿。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此举主要是以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账户;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凡种:(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2)虚报生产规模:(3)虚报应税项目;(4)虚报真实收入;(5)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如被告人王某经营标准件商店,经营范围也仅限于标准件,并以此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王某发现经营有色金属赚钱后,未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又擅自经营铜丝,但仍以申报的标准件税目缴税,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王某标准件的收入也不对、经核查查明王某通过不开发票的手法少报营业收入2万元。在此案中正某既虚报了应税项目,又虚报了应税数额。
8、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国家为了鼓励某种事业的发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为某种经营活动减税、免税、退税。如合资企业材料进口免征关税、对福利性企业减免产品税等等。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实则挂羊头卖狗肉。现在骗取退税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骗取减税和免税仍属偷税罪的范围。常见的骗取减、免税手法有伪装合资或合作企业、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伪装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偷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法定结果才能成立。 法定结果(即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其二,行为人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两点呈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第一点要求行为人既要达到"一万元"这一绝对数额标准,又要达到"百分之十"这一相对比例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数额加比例"标准。
第二点所要求的"两次行政处罚"标准是一项富有特色的规定。凡经济犯罪,定罪量刑几乎皆以犯罪数额为依据,这是经济犯罪的损失时以数额表示的特性使然,偷税罪作为--种经济犯罪,在为其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后、又为其特设了一个"两次行政处罚"的标准,亦可说是"补充规定"的一项创举。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一项"依据数额,不唯数额"的定罪量刑原则,而对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给予考虑,行为人在实施偷税犯罪行为以前,曾因偷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一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严重的。所谓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即指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偷税行为,但却未达到"一万元"及"百分之十"这一双项标准,即不构成偷税罪,可由税务机关对该行为人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司法实践中,有些纳税人"大偷没有,小偷不断",即经常偷税,但都未达到法定标准,以此来逃避刑事制裁,实际上是钻法律的空子。(必须明确,"小偷"数额累计达到一万元和应纳税的百分之十者,也满足法定要求条件,而不应视为一次性计算。)"两次行政处罚"的规定,给偷税人划了一条"事不过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为人曾因偷税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再实施新的偷税行为时,不管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加比例"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偷税罪。这一规定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紧密地联系起来,它把对犯罪结果的考察追溯到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进行动态的考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
则不构成偷税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时疏忽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乱,账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调动频繁因而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偷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