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2024-05-06

1. 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6.4.1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2. 公司募股集资的资金用途能否发生改变

  公司募股集资的资金用途不能发生改变。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呔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对所募资金用途的规范主要有三项内容:
  其一,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招股说明书是经核准机构依法核准,由发行人向投资者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对投资者来说,其投资决定是依据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作出的,所以,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是募股资金使用的法定依据,发行人不得随意改变。
  其二,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这是考虑到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及其他改变资金用途的正当需要而作的灵活规定。这样规定也是符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决定,是反映全体股东的意志的。
  其三,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这是对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这项内容又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擅自改变用途的应当加以纠正,所谓纠正是指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二是擅自改变用途,如果不作纠正,应当报经股东大会认可,经股东大会认可后,可以将募股资金按照新的用途使用。三是,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又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公司不得公开发行新股,这就剥夺了它在股票市场上募集新的资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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