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另行约定了起诉法院,但担保函未约定起诉法院,能否在约定的起诉法院同时起诉债务

2024-05-12

1.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另行约定了起诉法院,但担保函未约定起诉法院,能否在约定的起诉法院同时起诉债务

应当在借贷双方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并不影响管辖法院的约定,因为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必须服从主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另行约定了起诉法院,但担保函未约定起诉法院,能否在约定的起诉法院同时起诉债务

2.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约定仲裁,而担保合同却写明是诉讼解决,如何

应当在借贷双方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至于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并不影响管辖法院的约定,因为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必须服从主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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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发生纠纷以诉讼方式解决。从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发生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现发生

1、看主合同与从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从合同为后且约定明确的,应以仲裁方式解决;2、如果是同时形成的,则发生纠纷时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申请仲裁,对方未提出异议的,仲裁解决,否则按诉讼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摘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主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发生纠纷以诉讼方式解决。从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发生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现发生

4. 主合同约定仲裁,担保合同约定诉讼

主合同约定仲裁,担保合同约定诉讼应当在借贷双方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并不影响管辖法院的约定,因为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必须服从主合同。
一、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权力
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担保责任。
二、定金合同生效
定金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生效条件除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
2、主合同有效。定金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从合同,定金担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无效。如果定金合同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所附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定金合同才生效。
三、合同无效从主合同有效吗?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且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且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约定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限,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借款发生2年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摘要】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限,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借款发生2年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一直未设定宽限期,又一年后仍未还款,那么保证期间怎么算?【提问】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回答】
别搬法条,【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回答】
先设立宽限期,宽限期都没有设立【回答】
现实生活就有这种情况么,如果3年了,过了诉讼时效肯定无谓保证期间,2年后主张权利,设了一个月的宽限期,也就是说过了2年又一个月,保证人还得承担保证责任是吧?【提问】
是的【回答】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限,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借款发生2年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

6. 借款合同到期无法偿还,债权人直接起诉了连带责任人,要求其承担保证

借贷合同中担保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贷款人(或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在贷款人(权利人)提出请求时,担保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也就是说借款人即便还有房子也可以直接对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在担保人还款后,可以再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拍卖借款人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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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债权、债务人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而保证人没有说不同意,也没有说同意,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为何

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是这么规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这两条规定,其实是有很大争议的
具体实践一般是这样:如果变更合同期限,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 如延长还款期,那么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了债务人负担 其实也就是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 那么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债务人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而保证人没有说不同意,也没有说同意,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为何

8.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对主债务提供担保,如果超出保证期未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