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第七节 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2024-05-12

1.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第七节 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所谓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分支机构,一般都根据各种分支机构的特点,结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作出具体的选择。(一)代表处 最简单的分支机构形式,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二)经理处 级别高于代表处,但低于分行,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三)分行 是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最重要形式,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总行的组成部分,受总行的直接控制。(四)附属银行 在东道国注册成立,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独立于总行的经济实体,既可以由不得总行全资拥有,也可以合资设立。(五)联属银行 其性质与附属银行基本相同,只不过总行参股份额较少,没有控股权而已。(六)联营银行 由不同国籍的几家银行作为股东而建立起来的国际银行,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 母国对跨国银行的管制措施除了适用有关国内银行的管理规定外,还包括以下两方面的特殊规定:(一)对国外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律管制(二)对国外分支机构经营的法律管制 总的说来,东道国的法律管制比母国的法律管制要更加全面和深入。(一)对跨国银行进入的法律管制这方面具体管制措施有:1.对跨国银行进入形式的限制各国法律管制的宽严程度有所不同:只允许跨国银行在本国设立代表处,不允许跨国银行在本国开设分行,禁止跨国银行控制本国银行,或者对跨国银行在本国银行的参股比例作了不同程序的限制。2.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规定(1)申请进入的跨国银行在法律上必须合格(2)一般都要求这些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从业素质和经验;(3)各国通常要求跨国银行在本国境内开设分支机构,必须拨付最低限额的营运资本。3.对跨国银行的进入实行对等原则指本国准许外国银行进入,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甚至要求两国在对方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形式也必须对等。4.对跨国银行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由于公共利益保留是一个“弹性”概念,各国可以根据本国需要作出灵活解释,这一保留措施是各国阻挡外国银行进入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二)对跨国银行经营的法律管制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活动管制的宽严程度主要取决于各国对跨国银行竞争所实行的待遇标准。措施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两类:1.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首先,限制其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其次,不允许其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再次,要求其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存款准备金;最后,还对跨国银行采取其他效果相当的管制措施。2.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首先,限制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其次,限制营业区域;再次,限制业务范围。 根据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在许多情况下,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都有实施法律管制的权力。一方面,可能会形成母国与东道国法律管制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管辖界限不明,形成双方管制的空白区域。1975年2月,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并成立了一个名为“银行管制和监督常设委员会”(又称“巴塞尔委员会”)加强各国银行当局之间的联系与接触;制定了广泛的统一管理规则;改进跨国银行管理的统计标准。并对未来的国际银行业务及监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参考《国际货币金融法》(主编:张桂红 邹立刚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第七节 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2.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介绍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3.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第五节 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一)国际股票国际股票是指大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国外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普通股的股东按其所持股票的份额,参加公司的管理,分享公司的利润,或分担公司的亏损,但其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所持股份的份额;而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一般都按固定的股息率较之普通股股东优先取得股息,不以公司利润有无或利润多少为转移。在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二)国际债券通常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发行地国货币为面值货币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面值货币以外国家的欧洲债券市上发行的债券。欧洲债券市场是欧洲货币市场的组成部分。 (一)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目的在于投资。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法律都对公募发行规定相当严格的审核制度。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二)国际证券发行的程序程序比较简单;而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则针对众多的投资者主要历经以下几个阶段:1.经理集团的组成2.包销集团的组成3.推销集团的组成4.受托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的选定5.律师的聘请欧洲债券发行一般不受发行地国证券管理机构的管制,发行过程比较简单。 (一)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目前,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以自律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些国家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主要由证券交易所或行业公会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自律管理。英国及香港地区就采用这一类型的管理体制;第二类是以专门机构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负责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同时,证券交易所也承担部分的管理职责,如日本、加拿大及美国。名国证券管理立法体制则可以从纵横两个方面来看:1.纵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等级建立起来的体制;2.横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类别建立起来的体制;(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所是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最主要的证券交易场所。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类型各国的管理,一般采用三种型式:一是特许制,如日本;二是登记制,如美国;三是承认制,如英国。各国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大体上可以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法律类型: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各证券商自愿组成,参加者即为会员,由会员共同承担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如美国。(2)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营利性法人,即证券交易所以公司的形式组织和经营,自负盈亏,如香港地区。2.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投资者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买卖,而应通过证券商进行。一类是证券经纪商,另一类是证券自营商。对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有的国家(如日本)采取特许制,有的国家(如美国)实行登记制。有些国家(如美国)还规定申请人须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证券商资格。3.证券上市的条件不是所有公开发行的国际证券都能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各国立法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具体条件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国际证券发行人在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除应符合一定条件外,还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招募说明书,各国立法都规定发行人负有连续披露的义务。4.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1)吸收合并报价首先,在提出吸收合并报价之前,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的意图通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应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将自己的意见告知股东;其次,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报价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并提交发价文件;再次,发价公司的报价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始终有效,如有必要,有效期还可延长;最后,发价公司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提出的价格必须相同,禁止对股东实行差别待遇。(2)内幕交易各国证券管理立法无一例外,都将内幕交易视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事内幕交易的有关人员科以重罚。(3)诈欺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各国证券立法都禁止证券交易过程中诈欺及故意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禁止操纵证券价格、垄断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经纪商代客买卖应持公平交易原则,禁止任何欺诈和不法行为。(三)场外交易的法律制度各国对场外交易的法律管制较为宽松,但也进行必要的管理。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第五节 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制度

4. 货币法的国际货币法

 为此,协定曾于1968年和1978年作了两次修改:(一)增加了“特别提款权”条款,希望以这种不断扩大的国际储备资产逐步取代美元;(二)确定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三)废除黄金官价,解除成员国与该组织之间以黄金进行清算的义务;(四)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但是,上述修改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参与货币组织的决策和对有关条款作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大幅度修改的要求。发展中国家主张,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应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充分地向它们转移资源。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为建立全新的国际货币秩序进行积极努力。

5. 国际金融的货币制度

自发或协商形成的有关国际交往中所使用的货币以及各国货币之间汇率安排的国际制度。这是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的国际货币制度是金本位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世界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这个体系一方面通过固定汇率制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战后经济和世界贸易的恢复和发展,一方面使美元取得了等同于黄金的地位,美元的优越地位使它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支付手段、国际流通手段和购买手段,并成为许多国家外汇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后来,随着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些国家的货币也相继开始发挥与美元不相上下的作用。1973年美元再度贬值以后,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崩溃。浮动汇率制在全球范围内基本上取代了固定汇率制。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多次讨论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问题,并于1969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但由于各国间的矛盾和冲突,国际货币制度存在的困难和缺陷始终未能得到解决。国际金融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在银行系统、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国际贸易业务及本专业的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基本掌握经济学科的基础理论;系统掌握外汇、外资、国际结算等国际金融基础理论,现代化银行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有关信托投资、资金融通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有关国际金融的法律、方针与政策;熟练掌握英语,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译能力,能用英语从事业务工作。国际金融专业主要开设课程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管理、国际结算、外汇银行会计、保险概论、投资项目评估、英文函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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