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市第七中学未满16岁的女生吴雯雯,因为被班主任禁止参加期末考试而投水自尽。吴雯雯的父母因此以“非法剥夺考试权”、“管理不当”等为由将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法庭上,当被告的代理律师做了学校和老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发言后,“被告方来参加旁听的五六十? 新闻回放:女生未扎头发遭拒考跳湖自杀校方拒担责任未满16岁的女生吴雯雯,因被班主任禁止参加期末考试而投水自尽。雯雯的父母因此将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法庭上,当被告律师做了学校和老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发言后,被告方来参加旁听的五六十位教师竟集体鼓掌。这一阵热烈的掌声和喝彩声,让人出离愤怒。身为教师,难道连一点悲天悯人的情怀都没有吗?那位班主任并不能说是完全无辜的:当吴雯雯去参加考试的时候,班主任以她的头发未扎好为由禁止她进入考场,待吴雯雯扎好头发返回时,班主任又说她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而这背后的原因是:她欠了班主任200元的补课费。我们不妨揣测那些老师们为什么会鼓掌:在他们看来,他们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过是一种单纯的市场交易关系而已。
他们提供了教育服务,学生及其家长则为购买这种教育服务付钱,而打官司,也不过是消费者和教育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一种市场纠纷而已。如果说交易时是“双赢”的话,那么打官司的时候,就是“零和”了。所以当那些老师们听到代理律师的精彩发言,意识到学校和老师可能会因此赢得这场官司时,他们就按捺不住自己的兴奋了。至于死了一个学生,那不过是一个心理脆弱的“消费者”自己寻短见,又有什么必要放在心上呢?而在我看来,最大的教育腐败,就在于把教育服务完全看作是一种商品,哪怕这种商品的价格受到了国家严格的规范。因为只要把教育服务看作单纯的商品,就一定会出现冷漠教师。而这样的教师培养出的学生,会不会有爱心,会不会在关键的时刻为社会、为父母、为他人有所担当,我们也就不难想见了。我宁愿把“集体喝彩”看作一个极端的个案。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小看这样的“苗头”。因而,我仍然要说一声:以救救孩子的名义,救救那些老师!
所谓师范,就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必须是德智双馨者。像这些肆意侵犯学生权利,视他人生命如草芥,视公平正义如粪土,师德不健全的教师,怎么有可能培养出具有尊重生命,热爱自由、公平、正义的合格公民来呢?具有暴民基因的教师,只能培养出暴民来,这是比事件本身更可怕的事。[群体冷血比个体自杀更可怕]不知道这群披着“人类灵魂工程师”外衣的老师当时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心情,面对一条花季生命的逝去,不但没有丝毫的同情心、悲戚感,反而以掌声来表达心中的快意。学生死了,老师高兴了,如此强烈的反差,可以说让死者的家属比失去亲人更痛心、寒心和颤粟。正如新华网友郭松民所质疑的那样,就算是代理律师的发言很精彩,就算是学校和老师在吴雯雯之死的问题上的确没有任何责任,但无论如何,毕竟一个如春花一般美好的生命逝去了,毕竟死者痛不欲生的双亲就在旁边,身为教师,难道连一点悲天悯人的情怀都没有吗?人与其它动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会思维、有理智。就是普通的动物,面对同类的死,也会发出痛苦的哀鸣,何况人类?
而当一群教师其中还有市教育局的领导,却在学生之死问题上竟然能快乐起来,这样的冷血、麻木和无知,赤裸裸地说明了他们师德的沦丧,良知的泯灭,他们除了空有一副人的躯壳之外,一无所有。何况,学生的死本身便与班主任的有意刁难、学校管理松懈有着直接的关系。首先是学生未及时向班主任交齐所谓的200元补课费,班主任显得“很不高兴”。而正是这种利益上的“欠债”,导致了班主任以各种理由拒绝学生参加考试,酿成了这次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对这种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老师们不但不感到内疚、羞耻和痛苦,反以耻为荣。如此缺失人性的人竟然长期混迹于教育队伍,简直是教育工作者的耻辱,是教育的悲哀。法国教育家卢梭在教育专著《爱弥儿》中说道:“大自然赋予我们的一切厌恶感中,最强烈的是对死亡的厌恶”。那么,当这群教师在法庭上发出刺耳的掌声时,也就意味着他们对死亡已经没有了感知,其自身的灵魂正在走向死亡。而这种群体性“痉挛”,所带来的恶果远比一个学生自杀更令人害怕和恐怖。来源:东方网作者:陆志坚 [“集体击掌”是教育的悲哀]我们且不说学校和老师在女孩自尽一事中有无责任,也不说女孩之死是否属意外事故,即便学校和老师的确没有任何责任,肩负着教育天职的教师,对一个花季少女生命的消逝,难道连最起码的恻隐之心背悯之情也没有吗?更何况,女孩痛不欲生的亲属就在身旁!从爱的角度出发,对于教育而言,老师和家长本是统一的。著名女作家冰心在作品中写道:“爱在左,情在右,走在生命的两旁,随时撒种,随时开花,将这一截长途点缀得花香弥漫,使得穿花花叶的行人,踏着荆棘,不觉得痛苦,有泪可挥,不觉得悲凉。”冰心的话表达了爱对于生命和人生的倾听、关怀与交流。陶行知先生也曾说:“爱是一种伟大的力量,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是什么让这一爱的前提荡然无存,由“统一”变为“对立”呢?表面看来,是承担与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告被告之争。就被告来说,迟到多少时间取消考试资格是学校教育的自主权,学生迟到就应当被拒绝参加考试,自杀事件与学校并无关联;对原告来说,老师“非法剥夺考试权”武断专横,因“管理不当”导致孩子自杀,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于是,爱之外,法律责任成了老师和家长“对立”的诱因和焦点。
其实,所以双方因法律责任而“对立”,正是由于我们的教育过程并不是从爱的角度出发的。我们可以从一些现象透视教育过程中爱的苍白:班主任要求学生到其家补习数学,不是因为工作敬业,不是因为怕学生落下功课,而是要挣学生的补习费,所以当雯雯没有按时交纳时老师“显得很不高兴”——教育已被当作一种商品来出售,老师和学生成了交换关系;学生头发松散老师就可以不允许进教室,扎好头发但迟到了更可以随意取消你的考试资格——这种规定头发长短甚至服装款式之类的粗暴管理方式,并非温州第七中学的发明;“吴雯雯找到了吗?她今天没来考试,语文成绩是0分。我先提醒你”——孩子都失踪了,老师还念念不忘“语文成绩是0分”;老师及校方干涉女孩正常参加考试并不必然导致女孩自杀,孩子的自杀有其自身的心理因素,而这竟然是学校及家长教育的盲区——只注重分数而忽视了学生的生活及生存的教育,爱还从何谈起?代理律师的发言道出了学校和老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心声,老师怎能按捺住内心的兴奋!弗洛姆在《爱的艺术》一书中提出,爱的要素由关心、责任、尊重和认识组成。一般认为,爱至少包括理解、尊重、信任、关心、宽容、要求、奉献七个内容。也许,我们已经习惯了“你是我的好孩子,你要听话”、“你是我的好学生,你要听话”,而忘记了爱才是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由“统一”到“对立”的质变,才导致了法庭上那令人愤怒和悲哀的一幕。这样说来,一个悲剧的意义已经超过了悲剧本身,集体击掌不止是五六十名老师代表的悲哀,更是教育的悲哀。
来源:新京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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